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張子涵
蕭楣鞠 邱素珍 卓添來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原告張子涵、蕭楣鞠、邱素珍、卓添來部分依序為為新臺幣(下同)112,400元、391,200元、169,250元及195,4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000元、4,300元、1,770元及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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