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侯能如 被告 林政鋒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江炎 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47,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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