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溫 鶯蓮 訴訟代理人 陳金山 被告 楊鈞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47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474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