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宜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寶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郁芩 即 陳孟芩
一、債務人陳寶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寶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郁芩即陳孟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