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詹福儀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已於104年3月19日屆滿」之記載,應更正為「已於105年3月19日屆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