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0號再審原告 林德璋 再審被告 晟揚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再審被告 林永豐
李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而該確定判決係就本院103年度簡上第301號確定判決為裁判,又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柯盛益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