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進銀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達樂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任職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2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63,389元,自陳每月支出33,8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1年102年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104年3月12日陳報之薪資帳戶明細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9,651元,總還款金額為1,414,872元,依據本院104年4月16日公告之確定債權表,還款成數約達100%,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澳盛(台灣)商業銀行│241022│17.03%│3346│├──────────┼──────┼─────┼──────┤│星展(台灣)商業銀行│86855│6.14%│12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39846│59.36%│11665│├──────────┼──────┼─────┼──────┤│永豐商業銀行│20770│1.47%│289│├──────────┼──────┼─────┼──────┤│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31849│2.25%│442│├──────────┼──────┼─────┼──────┤│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194550│13.75%│2702│├──────────┼──────┼─────┼──────┤│債權總額│1,414,892│每期金額│19,651│├──────────┼──────┼─────┼──────┤│清償成數│約100%│清償總額│1414,872│├──────────┴──────┴─────┴──────┤│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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