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 翁明輝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黃泰翔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翁春綢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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