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潘嘉華 被告 潘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94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4,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530,3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200,300元【計算式:54,000元/㎡×
105㎡+530,300元=5,670,000元+530,300元=6,200,300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00萬元,是以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