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00000000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台幣伍仟元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000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