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84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欽榮 即 張鈞傑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及其他繼承人,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
二、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同段334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及前揭土地、建物自107年2月21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本件起訴狀所附謄本係由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列印之原因為何?如為原告委任,委任期間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