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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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劉志堂
被   告  曾啟明明昌企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
業已達成調解,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 雄簡 字第 1606 號裁定(108.12.3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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