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7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以108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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