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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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甲○○繳交之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犯詐欺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經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五千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五000三二一號)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五千元(士林地檢署刑保字第九五000三二一號保證金收據參照),將被告釋放;又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三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同年五月八日確定。惟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時,被告已經傳喚、拘提無著,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通緝,無法執行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士林地檢署刑保字第九五000三二一號保證金收據、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板檢榮子 九五執助二七七三字第八二九三四號函、士林地檢署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士檢執庚九五 執助九四一字第二七二八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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