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2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起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6月22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該通知已於98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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