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木炎 、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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