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2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台北縣○○鄉○○路○○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
卷可按,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地為台北市○○區○○
街二段11號4樓之4,然本院依該址送達訴訟文書業遭無法送
達而退回,有送達報告書1份附卷足稽,即難認被告確有居
住於該址之事實,自應以被告上開設籍址為其住所地;又其
所涉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均非屬本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