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崇伶 被上訴人即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