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原告臺明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群海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有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事實及理由欄㈠第三行中關於「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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