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34號抗告人即被告 李育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90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育環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原審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刑法第51條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四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環有智能障礙,為行為能力與智能思維完全不健全之人,且家境貧苦,實無力繳納罰金,其有智能障礙與精神分裂症,若服勞役,亦恐能力不及,請法院審酌受刑人有智能障礙,且其家境貧困致無力繳納罰金,又無能力服勞役,將原裁定撤銷,另賜給受刑人更適當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參照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李育環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且均確定在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揭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罰金一萬四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係在各刑中之最多額一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一萬五千元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原審裁定並無違誤。受刑人抗告意旨所執其個人智能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乙節,與判斷原裁定是否合法妥適無涉,尚難執此謂原裁定違法。從而,受刑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02年3月31日│102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1531號│102年度速偵字第171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53號│102年度簡字第32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53號│102年度簡字第3247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5日│102年6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罰字第1743號│102年度執罰字第2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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