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國字第28號上訴人 宋添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8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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