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強勝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783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31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章強勝雖知入出國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竟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23時許,搭乘由不詳人士駕駛之大陸漁船,躲藏於船艙中,而未經許可自金門入境台灣地區。嗣102年11月21日12時20分許,自金門搭乘飛機轉往高雄時,於高雄小港機場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3年2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張雅文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