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賴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9,20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001429、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