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翁明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翁明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U。債務人至100年10月27日止累計28,181元未給付,其中25,166元為消費款;731元為循環利息;2,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翁明意於10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0萬元,約定自
100年1月13日起至105年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1日止累計608,020元未給付,其中565,633元為本金;40,982元為利息;1,4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添發┌────────────────────────────────────┐│本金及利息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91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翁明意│100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166元││││算之利息。│├──┼─────┼─────┼───────┼─────┼───────┤│2│新臺幣│翁明意│100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65,633元││││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