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妍萱 原名林玉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並以該銀行為被保險人向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保險公司)投保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詎債務人未依約攤還本息,由國華保險公司賠付92,894元予台新銀行,國華保險公司依法取得對債務人之債權,嗣國華保險公司又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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