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三五號
上訴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九十二年訴字三三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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