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
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被告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予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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