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0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文
法官陳婷玉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