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相對人 黃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