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郭俐伶
孫宏 譯
被告 陳立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盜刷原告發卡予持卡人 林予澤 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為多筆簽帳消費,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後續透過銀行調扣機制追回部分款項,尚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2,16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16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0年10月18日1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黃偉俐 診所」之診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醫師林予澤暫時離開診間之際,徒手竊取林予澤放置於桌上之皮夾1個【內有林予澤之身分證、健康保險卡、汽車駕照、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各1張、玉山銀行信用卡4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另2張卡號不詳)、匯豐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2張(卡號不詳)、兆豐銀行信用卡1張、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隨身硬碟1個】得手後,旋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20時36分至21時27分許,在附表所示商場店內,未經林予澤同意或授權,盜刷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並於信用卡簽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林予澤」之署名而偽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5紙,佯為林予澤本人刷卡消費及確認消費金額,再將簽單交付如附表所示商店人員核對、收執而為行使,致前開商店人員因而誤認係林予澤本人刷卡消費,分別將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交付陳立致,足生損害於林予澤、 闕榮泰 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情,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9頁),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60元,及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免徵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附表
刷卡時間
店名/店員
購買商品
刷卡金額
持用信用卡卡號
1
110年10月18日20時
36分許
日進網通通訊行(臺北市○○區○○○路00○00號1號)/闕榮泰
I-Phone12proMax行動電話1支(灰色、128G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29,00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
同日20時
44分許
同上
三星A52型行動電話1支(黑色、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1,50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
同日20時
57分許
奇鋐通訊(臺北市○○區○○○路00○0號)/ 陳柏勳
I-Phone11行動電話1支(白色、128G、二手機)
13,500元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
同日21時
20分許
瘋98通訊行(臺北市○○區○○○路00○00號)/ 潘怡玲
I-Phone13proMax行動電話1支(銀色、128G、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40,32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交易失敗)
5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
同日21時
27分許
詮盛通訊行(臺北市○○區○○○路00號101室)/ 李浩宇
I-Phone11行動電話1支(紫色、128G、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二手機)
14,445元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