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郭俐伶

孫宏

盧季壯

被告 陳立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盜刷原告發卡予持卡人 林予澤 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為多筆簽帳消費,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後續透過銀行調扣機制追回部分款項,尚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2,16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16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0年10月18日1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黃偉俐 診所」之診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醫師林予澤暫時離開診間之際,徒手竊取林予澤放置於桌上之皮夾1個【內有林予澤之身分證、健康保險卡、汽車駕照、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各1張、玉山銀行信用卡4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另2張卡號不詳)、匯豐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2張(卡號不詳)、兆豐銀行信用卡1張、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隨身硬碟1個】得手後,旋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20時36分至21時27分許,在附表所示商場店內,未經林予澤同意或授權,盜刷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並於信用卡簽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林予澤」之署名而偽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5紙,佯為林予澤本人刷卡消費及確認消費金額,再將簽單交付如附表所示商店人員核對、收執而為行使,致前開商店人員因而誤認係林予澤本人刷卡消費,分別將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交付陳立致,足生損害於林予澤、 闕榮泰 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情,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犯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9頁),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60元,及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免徵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附表

刷卡時間

店名/店員

購買商品

刷卡金額

持用信用卡卡號

1

110年10月18日20時

36分許

日進網通通訊行(臺北市○○區○○○路00○00號1號)/闕榮泰

I-Phone12proMax行動電話1支(灰色、128G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29,00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

同日20時

44分許

同上

三星A52型行動電話1支(黑色、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1,50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

同日20時

57分許

奇鋐通訊(臺北市○○區○○○路00○0號)/ 陳柏勳

I-Phone11行動電話1支(白色、128G、二手機)

13,500元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

同日21時

20分許

瘋98通訊行(臺北市○○區○○○路00○00號)/ 潘怡玲

I-Phone13proMax行動電話1支(銀色、128G、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40,32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交易失敗)

5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

同日21時

27分許

詮盛通訊行(臺北市○○區○○○路00號101室)/ 李浩宇

I-Phone11行動電話1支(紫色、128G、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二手機)

14,445元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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