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盧鴻文

被告 蔡維翔蔡維華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伊汝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00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古月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維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6萬8,910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10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

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2,8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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