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龎淇元(原名龎宜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龎淇元業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2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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