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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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宸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宸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劉宸源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42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