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573號債權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俊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 李崇琳 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李崇琳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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