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572號債權人錦福齊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素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美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薛美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釋明薛美銀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號8樓」。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薛美銀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薛美銀應對第三人 徐詩傑 負保證責任之文件。註:聲請狀所附公告財務委員、簡易判決處刑書為第三人徐詩傑,且已取得對徐詩傑之債權憑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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