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王思雅 被告 戚學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唐玥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