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白川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