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明賢 被告 吳嘉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