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游喜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喜全於民國104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7日止累計280,
530元未給付,其中267,354元為本金;11,88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游喜全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7日止累計129,627元未給付,其中124,115元為本金;5,012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游喜全於民國104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37,09
2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27日止累計104,304元未給付,其中101,292元為本金;2,71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游喜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0日止累計14,181元未給付,其中13,685元為消費款;49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喜全│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67354││7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游喜全│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124115││7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游喜全│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01292││7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游喜全│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5600元││7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游喜全│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085元││7月11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