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南指定辯護人洪維煌律師(義務辯護人)被告 洪在民
賴俊良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 律師被告 蕭珍儒
蕭珍州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宗典 律師
陳志峯 律師 黃曼瑤 律師被告 潘憶偉 指定辯護人 林厚成 律師(義務辯護人)被告 李寶國 指定辯護人 袁大蓉 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十三頁第十八行記載「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應更正為「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3頁第18行原記載「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顯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誤植,且前開誤植並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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