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吳幸昆 黃國興 被告 王顯榮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68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