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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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314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光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送鑑定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3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送鑑驗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制刀械「武士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7年3月19日桃警保字第1070017760號函在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662號卷第1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