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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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田慶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26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50,834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且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5月1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慶立│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0834││日起│││││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20%│││││95年5月11日│日止││││││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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