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譽嚴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12年6月26日112年度中簡字第25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25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譽嚴(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有期徒刑3月聲請易科罰金,請檢察官輕判,給予繳納緩衝期以及分12期繳納。㈡我因於(民國112年)5月剛服刑完畢,目前正積極投遞履歷找工作,平日僅靠外送工作收入勉強度日,每個月還需償還銀行紓困貸款,至今為止才剛過2個月,實在無力一次性繳納新臺幣9萬元罰金,且剛找到工作就要入監服刑必須離職,會對商家或企業造成困擾,同時也可能會在人力銀行及派遣公司留下不良紀錄,導致日後工作更難找。家父及本人均為低收入戶,且家父已年過70歲,行動及視力不便,且近期曾因身體不適及憂鬱症等身心疾病於臺中醫院住院,臺中醫院 蔡宏明 主任同時也是戒癮治療的醫師,目前本人已定期回診,嘗試積極治療改善狀況,懇請給予機會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醫師也同意如有必要,願意協助收治精神科病房,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8、46、80頁)。
三、上訴之判斷:
㈠、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準此,第一審法院所為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尚難得以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至明。
㈡、經查,被告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然原審於判決已說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並未因上揭措施戒除吸毒惡習,惟施用毒品行為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且該行為本質上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與一般犯罪成因有別,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事由,已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之事由,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個人或家庭之經濟狀況、健康狀況等情,請求從輕量刑,然被告於本案行為(111年8月30日、31日)前,曾因: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241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簡上卷第29至34頁)。是本案行為前被告已經有多次持有毒品或施用毒品犯罪紀錄,反覆為同質性之犯罪,素行難謂良好,本案與被告先前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量刑度亦均相同,已屬從輕量刑。被告上訴意旨仍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實屬無理由。至於被告上訴意旨另請求易科罰金、繳納緩衝期及分期繳納,並稱若入監服刑將導致失去工作等語,然原審判決既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必須入監服刑,以及若易科罰金得否暫緩或分期繳納,均屬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問題,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為執行檢察官之權限,非法院所能處理,被告上訴意旨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咏律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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