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冠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磊 營造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69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2日下午3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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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8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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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受款人│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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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4年07月31日│631,365元│未提示│AH0000000│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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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年07月18日│343,436元│94年07月19日│AH0000000│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
│003│94年07月31日│134,917元│未提示│AH0000000│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
│004│94年08月31日│322,980元│未提示│AH0000000│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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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4年08月31日│358,471元│未提示│AH0000000│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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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4年07月18日│413,564元│94年07月19日│AH0000000│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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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4年08月18日│167,879元│未提示│AH0000000│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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