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建成花園大廈停車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成花園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0條所定當事人能力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