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410號債權人台北縣鶯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炳坤 債務人 葉忠正 (即 葉燕山 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孝義 (即葉燕山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嘉敏 (即葉燕山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嘉鳳 (即葉燕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葉燕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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