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05號抗告人 李振明 上列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民法第1140條規定,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件被繼承人 許金溪 於民國100年1月8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許瑞允、 許振興 、 李許葉 、 陳許蘭 、 萬許素卿 及 許秝錞 ,然李許葉業於99年3月11日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李許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抗告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惟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爰提起抗告准予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許金溪於100年1月8日死亡,而被繼承人許金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許瑞允、許振興、李許葉、陳許蘭、萬許素卿、 柯許素鑾 及許秝錞,惟李許葉已於99年3月11日死亡之事實,有被繼承人許金溪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許金溪子女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抗告人為李許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乙情,亦據抗告人提出戶籍謄本存卷足憑,則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抗告人代位繼承李許葉對被繼承人許金溪之應繼分,抗告人依法有繼承權。而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符,自應予以備查。從而,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併諭知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應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撤銷裁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准予備查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