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債權人 伍韻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宗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賠償金與租金共計新臺幣90萬元,業經高雄市前鎮區調解委員會105年度民刑調字第667號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並經臺灣高雄地法院准予核定,就該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已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得更行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是以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