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957號原告 王廷君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原告與被告 曾茂益 等間據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4,243,733元,嗣於104年9月25日具狀追加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之財產損失(機車修復費用)31,550元,並擴張聲明請求總金額為4,275,633元,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述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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